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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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將於11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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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業務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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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乙醇含量多於1.2%的酒類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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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者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新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所有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零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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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酒舖、超市、便利店、餐廳、酒吧等面對面酒品分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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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包括通過電話、郵寄、網路或其他任何電子傳媒售賣酒品的分銷商,全港的自動銷售機也在條例涵蓋範圍內。 另外,所有酒品零售商必須在顯眼位置,使用中英文向顧客展示法例規定的訂明通知。 中新社報導,衛生署控菸酒辦公室主管李培文在記者會上表示,署方控菸辦公室將擴大工作範圍和規模,因應新條例實施,已增加逾30名執法人員,並已更名為控菸酒辦公室。 報導指出,如果有人在業務過程中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給未成年人,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未能符合展示訂明通知要求可被罰款2.5萬元;妨礙督察可被罰款1萬元。李培文指出,新條例只規管涉及買賣業務過程的行為,不包括沒有商業意圖的家庭聚會或者社交活動,但條例中的「供應」包括零售商免費向未成年人贈送酒類飲品作為禮物。 李培文提醒,為免誤墮法網,如賣方對買方的年齡有任何懷疑,應該核對買方的身分證明文件,如果對方不能提供,則應拒絕賣酒。如果店員已採取合理措施來確認顧客年齡,仍被檢控賣酒給未成年人,店員可在法庭作免責辯護。李培文表示,乙醇含量多於1.2%的酒類飲品均在規管範圍,包括煮食米酒,因此家長不應讓小孩去購買米酒。另方面,以酒類烹調的食物,如酒心巧克力、醉雞則將豁免不受新法例規管。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