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水利會長改選 候選人資格PK

雲林農田水利會選舉愈趨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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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水利會認定無參選資格的雲林縣府社會處長丁彥哲昨天在律師李進勇陪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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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現任會長林文瑞無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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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以高檢署最新的法令解釋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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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林涉投票行賄罪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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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無參選資格。丁彥哲已向法院提出緊急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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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自己的參選權,讓本月19日就要投票的水利會選舉再添變數。
雲林農田水利會也緊急發布新聞稿回應,強調林文瑞參選資格無疑;並以本屆(第三屆)競選對手張哲誠曾向最高行政法院,以同樣的法規條文,提出「當選無效」,結果張哲誠敗訴的判例,指丁彥哲指控是「老梗」,林的參選資格絕無問題。
水利會同時引用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田水會長任期內犯投票行賄罪判刑確定,而受緩刑之宣告,無須解除職務」,依舉重明輕之法理,會長的重要性大於候選人,所以依組織法通則第19條之二「自應有受緩刑之宣告,依法可以登記參選之適用」,強調林可以參選,呼籲丁別再沿用4年前張哲誠的老梗,惡意曲解,誤導民眾。
律師李進勇指出,高檢署今年三月函給農委會的公文明確指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十九之二條「曾犯投票行賄罪判刑確定者」不具水利會長參選資格,至於「緩刑或易科罰金不在此限」也在排黑條款中解除,也就是說,只要判刑確定就沒資格參選,和緩不緩刑無關,至於林文瑞可「帶罪參選」第三屆會長,是因99年修法前,水利會已完成選舉公告,故林適用「舊法」參選。
丁彥哲說,他們所言絕非「老梗」,除請求法院重新裁定參選資格,並也不排除控告農委會相關人員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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