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半年告性侵 床單精液會說話

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

自動化乾燥設備

,民國99年12月與吳姓男子分手半年後,

平鎮通馬桶

,指控吳姓男子闖入租屋處對她性侵,

台南中小企業融資

,並提供床單當證物,

櫻由羅

,檢警驗出床單上確有吳的DNA,

嫩白面膜

,男子喊冤指兩人原是男女朋友,

Sportsbet

,兩人在99年6月分手,

橋本有菜

,女方不甘分手常對他奪命連環叩騷擾,並誣指性侵,床單的精液是兩人分手前發生性行為留下的,不能做為性侵證據。
法官詢問刑事局,得到答覆是,在通風乾燥環境下,遺留在床單上的精液,經過1年餘,仍有機會驗測到精子細胞及精子細胞層。法官採信男方說法,判決無罪。
99年12月中旬,警方受理這名被害女子報案,被害人指控吳姓男同事民國99年12月6日上午,持偷來的鑰匙闖入租屋處對她性侵得逞,她當時服安眠藥入睡,昏沉之際遭性侵2次。被害人堅稱,兩人只是同事,不是戀人。
警方受理這名女子報案後,隨她回住處查扣床單等證物,上頭確實驗出吳的DNA,檢察官因此將吳起訴。法官審理時,吳堅稱,兩人曾是一對戀人,多次發生性行為,床單有他的精液是正常的。
吳男提到,兩人曾交往,他申辦4支手機門號供女方使用,99年6月後就沒有往來,女方不願分手,原本用來甜蜜熱線的4支門號變成惡夢,女方常「奪命連環扣」,特別是清晨時,拚命打電話騷擾他。
法官調閱通話紀錄,發現在被害人指控性侵日之後1周內,不停撥打吳男手機,法官認為,若被害人遭性侵應直接報警,而非反覆不停地打電話給對方,且通話都是短短數秒,有違常情。
女方租屋處同樓層室友作證指出,常看到吳男進出,證明兩人關係密切,吳有該處鑰匙,並非擅自闖入後性侵被害人。,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專業社群行銷
便宜網站
行銷達人
網頁設計
排名系統
SEO優化
台中行銷達人
SEO
客製化網頁
FB粉絲團經營
台中網路公司
網路行銷顧問
台中網頁設計
網站排名如何操作
客製化網站
虛擬主機租賃
台中操作排名
主機代管
漸進式排名
粉絲團經營